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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毅、王朵朵、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黄毅,王朵朵,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毅,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北大街3号。被执行人:王朵朵,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832号付1号。被执行人: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凤城四路世融嘉轩17号103室。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毅、王朵朵、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