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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梁秀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梁秀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4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英,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梁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中山分行因被告梁秀英拖欠信用卡款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梁秀英向原告建行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78227.6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991.12元、滞纳金6815.1元及利息8882.93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7日,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期间,原告建行中山分行称被告梁秀英在起诉后有还款,明确截至2017年4月27日,被告梁秀英尚欠本金77548.73元、利息17097.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991.12元、滞纳金6815.1元,合计103452.75元。并明确滞纳金计收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不再计收;账单分期手续费计收至2016年3月18日,之后不再计收。被告梁秀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应诉,也无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秀英。申请时间:2004年3月15日。信用卡种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信用卡卡号:53×××02。利息计收标准:未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计收标准:申请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欠款币种)。账单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每月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的每个账单日按期入账并收取。每期手续费率分别为3期0.75%,6期0.70%,12期、18期0.60%,24期0.62%。上述几种参考价格,建行中山分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资质上下浮动,具体以客户申请时告知为准。欠款情况:梁秀英在2016年1月11日之前有正常还款,之后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况,亦陆续有还款,但还款数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未能清偿逾期本息。截至2017年4月27日,梁秀英尚欠建行中山分行信用卡本金77548.73元、利息17097.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991.12元、滞纳金6815.1元,合计103452.75元。其中,滞纳金计收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不再计收;账单分期手续费计收至2016年3月18日,之后不再计收。本院认为,梁秀英向建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协议的规定,建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关于梁秀英欠款数额,有建行中山分行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梁秀英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本息给建行中山分行,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拖欠的各项款项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不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梁秀英经本院合法传唤而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4月27日的透支信用卡本金、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合计103452.75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9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369元),由被告梁秀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  瑞  樱人民陪审员 陈  明  玉人民陪审员 郭  泳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惠怡吕叶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