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双琦化工有限公司、江西蓝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双琦化工有限公司,江西蓝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98号申请人:江西省双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朝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85904U。法定代表人:杨军。被申请人:江西蓝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口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062692。法定代表人:涂春生。申请人江西省双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琦公司)被申请人江西蓝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双琦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蓝图公司价值832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蓝图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俭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曾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