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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忠原与被告梁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原,梁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78号原告:沈忠原,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梁贵锋,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原与被告梁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忠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沈忠原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运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