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忠原与被告梁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原,梁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178号原告:沈忠原,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梁贵锋,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原与被告梁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忠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沈忠原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运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