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明建与李文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建,李文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87号原告:张明建,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栾城区。被告:李文锴,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栾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地址: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永昌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059446920Y负责人:侯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建与被告李文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龙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张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建承担。审判员 刘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