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娟华、徐荣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娟华,徐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25号申请人:孙娟华。被执行人:徐荣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孙娟华与被执行人徐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徐荣泉支付执行款228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已执行到位2142.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