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昌有与方火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有,方火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699号原告:周昌有,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方火珠,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周昌有与被告方火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昌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火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昌有诉请:判令方火珠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周昌有与方火珠系同居关系。方火珠于2012年12月份向周昌有借款50000元,后于2016年7月21日方火珠写下欠条一张,写明方火珠欠周昌有5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期满后周昌有向方火珠多次讨还,方火珠仍未归还。方火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周昌有提供证据:欠条一张,由方火珠于2016年7月21日写下,证明方火珠欠周昌有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的事实。方火珠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周昌有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审查,认为方火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采信周昌有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以上证据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昌有与方火珠系同居关系。2012年10月份,方火珠向周昌有借款50000元用于开支。后方火珠于2016年7月21日写下欠条,写明方火珠欠周昌有5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期限届满后方火珠未能还款,后经周昌有多次催要,方火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昌有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方火珠欠周昌有借款50000元属实,故周昌有要求方火珠偿还借款5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方火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方火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周昌有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方火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虞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