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廖波与江西省海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南县华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波,江西省海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南县华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764号原告廖波,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江西省海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博德山庄中区A1型10号。法定代表人游伟雄,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龙南县华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翔大道文化文艺中心。法定代表人林院金,该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波与被告江西省海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南县华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