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4民初3025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系原告丈夫),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第三人:张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经法庭传唤未出庭)第三人:吴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吴某某儿媳妇),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第三人:胡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某、吴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振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胡某某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姐弟关系,2016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当时确定遗产、债权、债务全由被告一人承担,但被告拒不承认原、被告之父张广学在信用社由付广清担保所接贷款7万元及被告姐夫付某某在信用社所借贷款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反悔,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无效。另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继承人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此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并没有征求原、被告母亲签字同意,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无效。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张某三人达成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仅就父亲的房产这一遗产进行处理,不涉及其他财产。原告仅仅是放弃自己继承父亲房产的权利,与母亲无关,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理,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无须征得母亲同意,原告已未征求母亲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提到没有母亲签字,并不能导致协议书无效,协议书中是每方对自己遗产份额的处分,不涉及任何人利益,不需征求母你同意。协议书并没有提到被告自愿承担债务、债权,所以依据这条来确认协议书无效也是不能成立的。三人签订协书是在信用社,当时有信贷员在场,并没有逼迫原告,是她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被告父亲张广学也已去世一年多,更不可能在信用社借贷,而且这也与本案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张某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第三人吴某某代理人高某某表示:吴某某知道此事,也同意。第三人胡某某口头表示:对此份协议书孩子们不闹意见我就没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丙方)、被告张某某(甲方)、第三人张某(乙方)签订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乙、丙自动放弃继承其父张广学名下房产,由于母亲健在,三方达成协议后,所有事物和遗产都由甲方赡养、履行和继承。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因其父张广学遗留的债务发生纠纷,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陈述,原告提交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在卷证明,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虽然是签订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书在处理张广学遗产时未能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且内容损害第三人吴某某、胡某某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2016年10月31日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