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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李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2858号原告:薛莲,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路南段六安市理会门窗公司综合楼一、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5869062G。被告:李东,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1/1)。负责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薛莲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李东、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当庭申请追加李东为本案被告,本院通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被告李东,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17182.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李东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述,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6时40分左右,付振亚持证驾驶注册登记为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皖N×××××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武进大道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常州市武进高新区武进大道瑞声科技门口段,恰遇薛莲步行从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货车撞到薛莲并碾压,致薛莲倒地受伤。2016年8月7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作出武公(交)字[2016]第1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振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薛莲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薛莲受伤后随即被送至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8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26219.37元(其中包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978.49元,李东支付薛莲的医疗费3245.17元)。2017年1月11日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薛莲的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锡诚[2017]临鉴字第0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薛莲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评定为七级伤残,膀胱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宜。薛莲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事故发生后,李东支付薛莲38245.17元(包括支付的医疗费3245.17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薛莲医疗费18978.49元。嗣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皖N×××××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李东,挂靠于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业运输,付振亚系李东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其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包含有不计免赔条款且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诉讼中,薛莲申请撤回对付振亚、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裁定,准予薛莲撤回对付振亚、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薛莲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皖N×××××号重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付振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薛莲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又鉴于皖N×××××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李东,挂靠于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业运输,付振亚系李东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而当事人也均无证据可推翻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基于事故责任认定并综合事故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的方式、皖N×××××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有交强险等因素考量后,确定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李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薛莲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审核、确认如下:1、薛莲主张医疗费126219.37元,符合规定且有病历票据印证,本院予以照准并确定其中90%符合保险合同约定。2、薛莲主张误工费20622元(3437元/月×6个月)。经本院审核确定薛莲的误工费为19578元(3263元/月×6个月)。3、薛莲主张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4、薛莲主张交通费5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5、薛莲主张营养费1080元(12元/天×90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6、薛莲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50元/天×51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7、薛莲主张残疾赔偿金321216元(40152元/年×20年×40%),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另原告主张其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4012.40元也应计算在残疾赔偿金中,故本案残疾赔偿金为395228.40元。8、薛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本院核定薛莲的损失为570555.77元,该损失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薛莲557933.83元,李东赔付薛莲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医疗费12621.94元。此外,事故发生后,李东支付薛莲38245.17元,可在其应履行的赔偿义务中抵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薛莲医疗费18978.49元应当予以返回。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薛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2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薛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计437933.83元(其中支付薛莲395852.11元,支付李东23103.23元,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978.49元)。三、被告李东赔偿原告薛莲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医疗费12621.94元(在已支付的38245.17元中抵销)。四、驳回原告薛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2520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在已支付的38245.17元中抵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燕萍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