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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民事(2017)辽10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云山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吴云山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兆麟东路145号。负责人:仇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振东,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云山,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西大窑镇韩家砬子村**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因与吴云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字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以愿意服从灯塔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天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