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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荣新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天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荣新,南京市浦口区天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曹荣新,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天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陈和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浦劳人仲案[2016]1642号曹荣新与南京市浦口区天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荣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天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2016]16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镕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