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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与屈培富、熊桃香、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772号屈培富、熊桃香、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55号判决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900万元及利息。(3)案件受理费78122元,申请执行费7240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