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再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瑞俊、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调解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瑞俊,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润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民再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瑞俊,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复,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华都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陈乃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儒彬,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润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林行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镇,檀儒彬,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杨瑞俊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润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6)闽民申28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瑞俊、康复、张君镇,檀儒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润晟公司退还杨瑞俊押金28800元、装修费67200元,杨瑞俊给付润晟公司2015年2月份尚欠租金1920元,润晟公司给付杨瑞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一半8025元。上述费用折抵后,润晟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分两次(6月20日、7月20日各付50%)给付杨瑞俊共计102105元(户名:杨瑞俊,开户行:光大银行,账号:62×××81);二、原一、二审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四、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19日签署。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代理审判员 丁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