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胜东与罗庆松、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东,罗庆松,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1民初665号原告:刘胜东,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罗庆松,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抚松县人民政府职员,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娜,女,1977年1月4日生,汉族,抚松县实验小学教师,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刘胜东诉被告罗庆松、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庆松、刘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3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罗庆松、刘娜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已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被告罗庆松、刘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庆松、刘娜因急需用钱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2016年1月30日二次向原告刘胜东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为原告署名出具了借据及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了借款利息为2分,并在借据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据及借款合同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罗庆松、刘娜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原、被告之间约定的2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罗庆松、刘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庆松、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胜东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本金15万元自2015年4月20日、本金20万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已减半收取3,275.00元,由被告罗庆松、刘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