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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凯申请执行何宗兵、贾珊、袁永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何宗兵,贾珊,袁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凯,男,生于1972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执行人何宗兵,男,生于1974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贾珊,女,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袁永彬,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贾珊名下位于江油市中坝镇金信小区342号4栋3单元2楼2号住宅,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贾珊名下位于江油市中坝镇金信小区342号4栋3单元2楼2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雍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