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赵唐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赵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赵唐国,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公务员,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张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竹溪民初字第029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唐国系竹溪县国土资源局在岗职工,每月实发工资为3542.16元,经申请执行人要求于2017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赵唐国的工资每月扣划250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的欠款,直至还清131529.0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2680.00元,执行费168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180.00元)为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竹溪民初字第02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连友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