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戴小兵、刘惠、袁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戴小兵,刘惠,袁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8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大道125号和105号。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双流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戴小兵,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刘惠,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袁琼,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戴小兵、刘惠、袁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戴小兵、刘惠、袁琼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