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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戴小兵、刘惠、袁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戴小兵,刘惠,袁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8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大道125号和105号。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双流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戴小兵,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刘惠,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袁琼,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戴小兵、刘惠、袁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戴小兵、刘惠、袁琼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