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元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元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793号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守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元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元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为2700.5元,由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冯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