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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住剑阁县。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5年5月4日,汉族,住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支付抚养费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内无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在其住所地调查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