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99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张某,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