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新平、姚新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新平,姚新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3民初100号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鲁世荣,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杨帆,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新平,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被告姚新青,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新平、姚新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2016年11月1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35元,退回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35元。审 判 长 闫拥军审 判 员 孙春文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