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维康子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维康子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财保5号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女,198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贵州维康子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贺赫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08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维康子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307,485.2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05月18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维康子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307,485.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