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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文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427号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文芝,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住方城县杨集乡小河里村吴家岗**号,身份证号:41292219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文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2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