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永海诉孟凡志、金来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海,孟凡志,金来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83号原告陈永海,男。被告孟凡志,男。被告金来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海与被告孟凡志、金来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海撤回对被告孟凡志、金来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永海负担。审 判 长 许健审 判 员 林丹人民陪审员 邹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