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敏申请执行薛树生、张佰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树生,张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20号申请执行刘敏,男,1963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薛树生,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柏云,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