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都兰与王云波、刘宝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都兰,王云波,刘宝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冯都兰,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云波,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刘宝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都兰与被执行人王云波、刘宝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