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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都兰与王云波、刘宝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都兰,王云波,刘宝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冯都兰,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云波,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刘宝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都兰与被执行人王云波、刘宝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