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尚臣、刘长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尚臣,刘长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韩尚臣。被执行人:刘长韦(曾用名刘长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尚臣与被执行人刘长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5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中止执行。现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5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巩 磊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