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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与被告向小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向小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11号原告(申请人):曹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特别授权。被告(被申请人):向小琼,女,。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张建丽。担保人:曹云,男,汉族,担保人:裴雪兰,女,汉族,原告曹军与被告向小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曹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向小琼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保全限额1730000元;查封被告向小琼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88号,保全限额150000元;查封被告向小琼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保全限额500000元;查封被告向小琼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保全限额600000元;查封被告向小琼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保全限额600000元;查封被告向小琼名下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保全限额100000元。担保人曹云、裴雪兰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御风二路提供担保。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明确表示愿意对申请人曹军请求240万元限额内的本案财产保全,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曹云、裴雪兰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御风二路,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孝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