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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智能达精细化工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智能达精细化工总公司,北海市华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区西雅二路34号。被执行人北海智能达精细化工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铜鼓岭。法定代表人:曾智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华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政法路桂新大厦。法定代表人权光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智能达精细化工总公司、北海市华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存在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