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诉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公安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刘子华,该林场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清富,该局民警。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川18**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八步悬空山林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强审判员 秦华审判员 刘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