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沈阳巽雷精密仪器厂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巽雷精密仪器厂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368号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83号。法定代表人:高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巽雷精密仪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昌街***号9-6。法定代表人:赵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巽雷精密仪器厂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辽宁人��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