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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温华东、黄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华东,黄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温华东,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景平,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华东与被执行人黄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赣07**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华东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4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景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