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温华东、黄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华东,黄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温华东,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景平,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华东与被执行人黄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赣07**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华东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47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景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