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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白颖、于德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颖,于德海,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财保7号申请人:白颖,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于德海,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王秀英,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白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德海、王秀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xxx镇xx里xx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xxx镇xx里xx房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xxx镇xx里xx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白颖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诉前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天津市××南××房屋、××于天津市××水××镇育才里××房屋、××于天津市××水沽××明××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白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