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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云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云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688号原告: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星云,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郑云婷,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云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河南天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信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