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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罪犯田本元故意杀人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本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5号罪犯田本元,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本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本元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11月累计获奖14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本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本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本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李伟审 判 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