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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4087号原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借款75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7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2017年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借条两张、收条两张,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500元,2017年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收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分两次借款755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为据,应予认定,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75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偿付原告陈某借款755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