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伟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800号原告: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南皮县建设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山,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营大街恒大御景半岛3号楼1单元2101室。法定代表人:尚志巧,该公司经理。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伟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