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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继辉与杨莉、吴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辉,杨莉,吴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冯继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吴学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继辉与被执行人杨莉、吴学军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莉、吴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莉、吴学军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