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水珍与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水珍,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193号申请执行人冯水珍,女,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俊勇,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火箭村,组织机构代码55585812-3。法定代表人顾娟,总经理。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冯水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冯水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45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67.43元、鉴定费和体检费260元、交通费188元、经济补偿金6716.45元,合计213587.48元。因太仓元勋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冯水珍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3587.4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