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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端鹤、郑德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端鹤,郑德并,黄招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温端鹤,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德并,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招景,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端鹤与被执行人郑德并、黄招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德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端鹤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黄招景自愿对被执行人郑德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德并、黄招景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