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36钱帮平与钱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帮平,钱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帮平,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钱德林,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钱帮平与钱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3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帮平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德林给付人民币5037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依法在其住所地现场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同时,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及周边邻居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钱德林长期不在家,无法知晓其具体下落。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德林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K×××××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予以查封,因无法得知该车辆具体位置,暂时无法实际扣押;此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海潮东路58号恒生欧洲城第三街区12幢1103的房产,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目前唯一住房,暂时无法进行处置。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德林原居住的位于高邮市高邮镇黄渡村的房屋拆迁款228857.24元,并于当日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钱帮平(扣除执行费7438元)。4、因被执行人钱德林一直未能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钱德林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