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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王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王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岭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聿山,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伟,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的主张实际属于物上请求权,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占伟称涉案房屋为案外第三人占有,原审法院应当将���屋的实际占有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以确定涉案房屋是否具有返还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上诉人王伟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房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王占伟返还上诉人王伟90000元,在重审时,应当向上诉人王伟释明,其可以选择主张返还房屋或选择支付钱款,原审法院应依据上诉人王伟所选择的诉请予以判决。原审法院依据涉案楼盘的开发商尚未取得“五证”,认定开发商的售卖行为无效,进而认定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王占伟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效,但原审卷宗中没有证明开发商尚未取得“五证”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此应予以核实,依据相关证据,对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王占伟的买卖合同效力重新予以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景芳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代理审判员  袁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