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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某���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冯建欣、王金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代理检察员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冯建欣、王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1号(中环线森淼公寓旁的工地大门内侧附近),因向朋友范某索要借款未果,遂用事先携带的金属制方形榔头击打范某头部数下,后离开现场。2016年7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进一步侦查成案。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被害人范某外伤致复杂头皮裂伤,头皮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外伤致左枕凹陷性骨折。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范某头部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器打击所致;被害人范某复杂头皮裂伤,头皮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枕凹陷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院内地面血泊“1”至“3”血斑、楼梯血斑“1”及“2”、二楼办公室室内地面血斑,范某蓝色T恤上、牛仔裤左裤腿上、牛仔裤右裤腿上、内裤上、皮鞋左只鞋面上、皮鞋右只鞋面上血斑,榔头铁头上血斑、榔头木把上血斑、榔头木把拭子、背包上血斑“1”及“2”、背包拭子、背包带拭子、杨某裤子上血斑、杨某右前臂上血斑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为范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凶器照片,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目无国家法律,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较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果 健人民陪审员  蒋俊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程达速 录 员  杨梦萱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