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周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周想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88号原告:王军,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周想德,男,汉族,仙桃市人。原告王军与被告周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