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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春春与被告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春,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605号原告:杜春春,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日。被告:陈政,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9日。原告杜春春与被告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杜春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春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杜春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