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相奇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金龙,李相奇,陈宝,吴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金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相奇,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无业,住双城市双城镇奋斗街三委*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宝,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当权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通化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殿有,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青冈县人,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前郭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相奇、陈宝、裴金龙、吴殿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7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裴金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某日夜间,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东南角附近的吉林油田储运销售公司在正在使用的乾新输气管线219线上打孔一个。2.2014年4月,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采油十一队前60-5-17井盗窃原油4次,盗窃原油3.1吨,价值人民币12854.18元。其中2014年4月21日因被发现而逃跑,将价值人民币4395.30元的22袋原油扔在现场。3.2014年5月29日夜间,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乾安县让字镇小咸子村附近的吉林油田储运销售公司输油管线上打孔一个,第二天放出原油一吨,因被油田保卫部工作人员发现,四人逃跑。4.2014年7月某日夜间,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采油七队中转站东南400米处原油管线上打孔一个,2014年7月至9月共盗窃40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24482.80元的原油40吨。5.2014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相奇伙同他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至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盗走价值人民币3721.66元的原油1.06吨。6.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李相奇伙同他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至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欲盗窃价值人民币3142.34元原油1吨,在井场被发现而盗窃未果。原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相奇、陈宝、裴金龙、吴殿有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陈宝、裴金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相奇、陈宝、裴金龙、吴殿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裴金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裴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第4起盗窃30次,不是40次。被告人李相奇、陈宝、吴殿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李相奇、陈宝对第4起犯罪事实辩解其盗窃2次,吴殿有当庭承认参与了第4起盗窃,但辩解记不清盗窃多少次。被告人李相奇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起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殿有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罪名无异议,但不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殿有不是主犯,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2014年4月某日夜间,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乾安县让字镇海字村东南角附近的吉林油田储运销售公司在正在使用的乾新输气管线219线上打孔一个。2、2014年4月,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采油十一队前60-5-17井盗窃原油4次,盗窃原油3.1吨,价值人民币12854.18元。其中2014年4月21日因被发现而逃跑,将价值人民币4395.30元的22袋原油扔在现场。3、2014年5月29日夜间,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乾安县让字镇小咸子村附近的吉林油田储运销售公司输油管线上打孔一个,第二天放出原油1吨,因被油田保卫部工作人员发现,四人逃跑。4、2014年7月某日夜间,被告人李相奇伙同吴殿有、裴金龙、陈宝等人在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采油七队中转站东南400米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个,2014年7月至9月共盗窃30次,盗窃原油30吨,价值人民币93362.10元。5、2014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相奇伙同他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井场,盗走原油1.06吨,价值人民币3721.66元。6、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李相奇伙同他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井场,欲盗窃1吨原油(价值人民币3142.34元)时,被油田保卫部门人员发现而盗窃未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物证物证照片。(二)书证1、被告人陈宝、裴金龙、吴殿有、李相奇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及吴殿有无前科证实。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宝、李相奇、裴金龙前科情况。4、立功说明,证实被告人裴金龙有立功表现。5、旅店转让协议书,证实尹桂文开旅店时间。6、原油价格证明。7、价值计算说明。8、收油证明,证实新木采油厂2014年11月8日至10日收回原油1450袋,每袋60斤,总计:43.5吨。9、证明,新木采油厂被盗22袋原油丢失、称重、含水情况,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原油12月含水为10.5%。10、四被告人的手机号清单查询,证实其在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采油七队中转站东南400米处盗窃原油40次。11、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5月31日对依维柯面包车上的原油称重为1吨。12、白城监狱狱政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裴金龙于2014年1月16日释放。13、勘查笔录及照片,第4、第2、第6、第3起犯罪事实发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三)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作案物品及赃物,赃物已返还,扣押的作案轿车、手机及电话卡在公安机关保管。(四)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陈宝对李相奇辨认,王文章对李相奇辨认)(五)证人证言1、证人于洪岩、朱森、丛峰证言,其证实2014年5月30日晚十点半发现其单位输油管线被打孔及被盗,发现可疑人员逃跑,盗窃原油车辆扔在现场。2、证人王晓菠证言,证实其跟吴殿是夫妻关系。十多天前的一个下午,裴金龙的媳妇小雪给我打电话说:姐,你在哪儿呢。我说我在洗衣店呢。小雪让我出去一趟,到天一骨头王饭店对面找她。之后我就去了,小雪自己开车停在路边了,我上车了,车上没有别人,小雪说:小龙被警察抓走了。我问她啥事被抓的,她说不知道啊。小雪问我三哥呢,我说在店呢,之后小雪给三哥打电话,这时候我就回洗衣店了,我到店的时候,吴殿有在吧台坐着,我看着他有点毛愣的、心神不安的。我问他啥事啊,他说:小龙干仗了,我去看看去。我说你可别去帮忙去。之后他就没去,在店待着了,下班我们就回家了。裴金龙被抓当天晚上,吴殿有在家住了,第二天他跟我说:小龙被抓了,小龙的事跟我有关系,别把我牵连上,我得躲起来。我就以为他和小龙跟别人干仗了。之后他就去江北我女儿赵慧开的干洗店了,他就在那儿住了两天,我女儿的干洗店在维也纳花园门口,叫衣尘不染,接着他又让我给他租个插间,他自己去住,他的手机也不用了。我在胜利小区万隆超市附近的一个六楼租的插间,吴殿有去住了两天。吴殿有租插间住。就是躲起来,怕被警察抓住。3、证人尹桂文证言,我是2014年5月份在一个叫张瑞连手中兑的店。2014年有几个人在圣源旅店常住,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就知道外号,一个叫三哥、一个叫宝子、一个叫小龙、一个叫大刚、一个叫老头。在地下室和一楼住。我能辨认出这几个人。我听别人说这几个人不是在外面偷土就是偷油,而且他们几个人每天晚上半夜一起出去,等第二天白天的时候在回来睡觉。我兑店之前,这几个人就在圣源旅店住,一直住到2014年9、10月份,这几个人偷着跑了,现在还欠我住宿费。4、证人刘占国证言,其是新木采油厂采油七队副队长,证实2014年7月至10月间一天大约丢失1吨多原油。2014年11月发现管线被打孔后管线恢复后,数据就正常了。5、证言金树国证言,证实其听队长说其队原油被盗窃过。6、证人陈凤杰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冒油报告队长,后发现管线被打孔。7、证人刘海彬证言,证实新木采油厂采油七队2014年11月7日发现管线被打孔,其去收过冒的原油,大约43吨。8、证人史红群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发现管线被打孔,其就报案了。9、证人王建华、杨军证言,证实2014年4月21日发现其公司的输气管线被打孔了。10、证人寇喜波证言,证实2014年其焊接了海字村附近的一个天然气管线。11、证人裴今朋证言,证实13756789801号码的手机是其借给其哥哥裴金龙的。12、证人裴占权证言,证实2014年5、6月初其从裴金龙手将裴今朋的手机要回来了。13、证人孙立秋证言,证实裴今朋2014年3、4月手机借给裴金龙了,6月裴占权要回来的。14、证人赵维利证言,证实黑A022**号白色依维柯面包车是报废车,其卖给董幻德,董又卖给李相奇。15、证人金亨哲证言,我是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治安保卫科科长。2014年04月21日凌晨2点左右,我带着治安保卫科刘永志和王晓亮开车在油区巡逻,当巡到采油十一队前60-5-17井场附近时发现新木采油厂采油十一队前60-5-17井原油被盗,并在距井场约90米处土路上截获一辆灰色现代轿车,(车牌黑MG25**)车内已经装上了10袋原油,在车旁还放着11袋原油,当时车里面3个人看我们发现他们,就弃车逃跑了,我们走进井场,发现井场里面还有一袋原油,前60-5-16井的取样阀门上被接了一根粗约4分的铁管,铁管上安有一个阀门,阀门前端安有一个弯头,弯头伸到丝袋子里,打开阀门,原油就流进丝袋子里了。当时井场上有一袋刚放完的原油,看完情况后,我就向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了。16、证人王晓亮、刘永志证言,2014年4月21日凌,我们和金科长到油区巡井,在新木采油厂采油十一队中转站附近,突然发现有车的亮光突然灭了,并且车从路上拐进井场方向。我们都意识到有人可能在偷原油,于是我加速开车,当到通往井场的土路上,也就距平台井有90多米远的地方,看见有一辆灰色现代,车停在路上,当时我们还没到他们跟前,司机还有两个人就跑了。我们下车看见这辆车车牌号是黑MG25**,并且车内装有10袋原油。车旁路上还有11袋没装上车的原油,金科长打电话报案。金科长发现前60-5-17井原油被盗,并且井场还有一袋原油。当时拉原油的车和11袋原油距前60-5-17井有90多米远。每袋原油能有90多斤。17、证人张晓光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其购买了原车号为吉JF09**的捷达车,现车号为吉J1N8**。18、证人李福成证言,证实其2014年12月从一男子手买了吉JF09**的捷达车,后又卖给张晓光。19、证人辛立民、张海峰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发现新木采油厂采油十三队外输油管线被打孔盗油的经过。20、证人米金辉、杨军证言,证实2013年8月吉林油田储运公司乾安首站至乾新中间站输油管线被人打孔盗油,冒了60吨原油。21、证人刘洪波证言,证实李相奇(大海)伙同其在2014年12月19日晚和21日晚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至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盗窃原油的过程。22、证人何忠利证言,证实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抓获2个盗原油的人,扣了25袋原油,每袋80多斤。同时证实19日晚发现该井场有原油被盗的痕迹。根据平时产量,被盗1吨多原油。(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宝的供述,其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时间地点、经过。供述了第1、第2起事实经过,第3起事实其承认盗窃了4次,第4起事实其承认盗窃了一共干了大约一个多月,干了多少次记不住了,基本上好天的时候经常去干,后来放油的时候水多了,我们就不干了。我们一共盗窃了四次原油,第四次被发现了,我们就跑了。2014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在拐脖店北侧的一个油田井场盗窃原油,井场是李大刚找的,每次盗窃原油都是大刚先开车拉着三哥、裴金龙和老头去井场放原油,老头和三哥在井场放原油,裴金龙放风,大刚开车在道上溜达。他们装完原油后,大刚给我打电话,我在旅店等着,大刚回到旅店接我,我开着这台现代轿车跟着大刚到井场装原油,我们都动手装,装完我们开车去大安卖,大安那边都是大刚联系的,每次偷大约20袋原油,每袋原油80斤左右。我们偷了三次之后,第四次的时候在井场就被发现了,我们就跑了,现代车就被扣了。每次原油都是从油井的取样阀门放出来的。都是同一个井场。用浅绿色的丝袋子装。老头我不知道叫什么名,他大约50多岁,是大刚找去的。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大刚提出来干油田管线,说挣钱挣得多。之后大刚和裴金龙、三哥去乾安县让字镇海字井那边找油田管线,他们确定地方后,我们晚上就去了,在裴金龙老家海字井东南方向的树林带内,我和裴金龙、三哥挖的土,大刚在附近放风,我们带去的打孔工具,有电焊机、发电机、电钻、阀门,我们挖了一米多深,管线就露出来了,裴金龙用刀把管线外面的黄色防腐层割掉,之后裴金龙就往管线上焊阀门,但是没有焊住,我们就将土埋上回去了。之后大刚在松原市雇了一个会电焊的小孩,我们又去这个现场,雇的小孩将阀门焊上后,大刚就给送走了,三哥和裴金龙用电钻打的孔,打透之后往外冒气,我们三个说这不是油,于是就关上阀门,用土埋上了。2014年5月末,在乾安县让字镇北侧的原油管线打孔的经过:这次打孔盗窃原油的经过,我之前已经交代了,但是这次还有那个会电焊的小孩,之前我没想起来,这次打孔的时候,我和三哥、裴金龙挖的管线,挖完是那个小孩将阀门焊在管线上的,他焊完就被大刚送走了,接着裴金龙和三哥俩钻的孔。那个小孩就在乾安县让字镇北侧裴金龙老家附近参与两次打孔,这两次这个小孩就负责焊阀门,别的不管,一次是天然气管线、一次是原油管线。我们在乾安让字镇北侧打孔被发现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又在拐脖店北侧井场北面的甸子上打一个孔,也是在油田的原油管线上打的,这次是我们一起去找的,我们先找到一个油田的单位,好像是加温站,我们从这个站往南找,在离这个站一公里远的地方找一个点。天黑的时候,我们去挖的管线,挖完后量的管线直径,之后就给埋上了,我们回到市内准备的卡子,和上次在水管线打孔的工具一样,之后我们又去这个地方给管线打的孔,大刚把我们送到地方就开车走了,我和三哥、裴金龙打的孔,打完孔将土埋上就走了。接着我们就开始在这个孔盗窃原油,是用丝袋子装,我开黑色奇瑞轿车拉原油,大刚开白色捷达车溜道,我们就去大安市卖原油,一共干了大约一个多月,干了多少次记不住了,基本上好天的时候经常去干,后来放油的时候水多了,我们就不干了,大刚给我能有六、七千元钱。我们每次盗窃大约二十袋原油,每次都是用我开的黑色奇瑞轿车拉,这台车也就装二十袋左右,大约一吨左右。也是用浅绿色的丝袋子装的。我们打孔的工具和装油的丝袋子都是大刚在松原市买的。我们作案的时候都在胜利小区内的一个旅店住了,旅店叫什么名记不住了,我和大刚在旅店地下室住,裴金龙和三哥在一楼住。证实李相奇(大海)伙同其在2014年12月19日晚和21日晚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至大安市红岗采油厂捞油队DBF平2油井,盗窃原油的过程。2014年12月19日,李大海开着灰色B50轿车拉着我在大安市油区转悠,发现大安市北侧有一口捞油井。到了晚上,李大海让我开桑塔纳2000轿车,到井场后,我和刘老四放油、装袋,李大海开车遛道。我们装了23-24袋原油,装在桑塔纳车上,李大海领着我们去农安买的原油,去水是1吨原油。2014年12月21日晚上,李大海又找我和刘老四到前天偷油的井场,我们装了25袋,往车上装了14袋时,发现有人奔井场来了,我把车开出10多米就被堵住了。2、被告人李相奇的供述,其供述了第1、第2起事实经过,第3起事实其承认盗窃了4次,第4起事实其承认一共干了大约一个多月,干了多少次记不住了,后来含水太大,其就不干了。2014年春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别人说松原市城西拐脖店北侧有一个井场原油质量好,我想偷点油挣点钱。我就领着吴三哥、老头、小龙、陈宝去这个井场偷原油了,吴三哥和老头进井场放原油,原油是从井场抽油机的取样阀门放出来的,用绿色丝袋子装原油,小龙在拐脖店公路边的加油站望风,我开我的白色捷达车在公路上遛道,陈宝用灰色伊兰特轿车拉偷来的原油,一共偷了四次,每次20袋左右原油,每袋70、80斤,每次偷原油1吨左右,原油都卖大安的一个收油点了。装原油的丝袋子和系口的麻绳子是我去松原市买的,钱是我花的。收原油的人是我联系的。这四次盗窃原油有我、陈宝、小龙、老头、吴三哥参与了。这四次盗窃原油吴三哥和老头负责进井场放原油装袋,小龙负责在拐脖店公路边上的中国石油加油站望风,我开我的白色捷达车在公路上溜道,吴三哥和老头是我开白色捷达车送进偷原油的井场的,小龙也是我开车送到拐脖店公路边上的中国石油加油站望风的,陈宝负责开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将装好袋的原油拉出井场。这四次盗窃原油是我组织的。望风和遛道就是看着点警察,怕警察抓我们。我们在井场盗窃原油时我和陈宝的手机都落在现场了,我的手机是黑色三星直板,陈宝的手机是黑色直板手机,手机号码记不住了。我们在乾安县天然气管线打孔的经过是:陈宝和我们说在井场偷原油挣不多少钱,找个线干吧,那样挣钱多,之后在我们井场偷原油期间,小龙、陈宝、吴三哥和我到小龙老家附近找管线,在乾安县让字镇小龙老家附近找到了一条管线,管线是吴三哥、陈宝和小龙挖的,打孔工具是小龙和陈宝让我准备的,打孔的时候我在附近的公路上溜道,孔是吴三哥、小龙和陈宝打的,因为小龙往天然气管线上焊管没焊住,这次我们打孔就没打成,在我们最后一次在井场偷原油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我、陈宝、小龙、吴三哥又到这个天然气管线打孔,这次我找了一个会电焊的年轻小孩,管线上面的白钢管和阀门是我找来的那个年轻小孩焊的,焊完之后我就开车将年轻小孩送走了,孔是吴三哥、陈宝、小龙打的,我在打孔附近溜道,这次孔打成了,但是管线没出原油,冒的是天然气,我们把阀门关了后将土回填了。这次打孔的工具有:电焊机、发电机、电钻、阀门、白钢管,尖锹。这些工具是我花钱在松原市飞宇超市附近的五金商店买的。乾安县输油管线打孔的经过:2014年5月份的时候,也是我们四个人,在打孔之前,我和陈宝、吴三哥去黑龙江省双城市买了一辆白色报废依维柯面包车,这次管线是小龙领着我们三个人一起找的,在乾安县小龙老家附近的树林带找到了一条管线,我在外围的树林带内放风,吴三哥、小龙、陈宝他们三个人挖管线,管线挖出来之后,我领着小孩到现场往管线上焊阀门,焊完之后我就开车将小孩送走了,陈宝他们三个人在现场打孔。第二天晚上我开捷达车拉着吴三哥,陈宝开着依维柯拉着小龙到事先打好孔的现场盗窃原油,盗窃原油的时候我开车在外围放风,他们三个人在现场用塑料管子从管线往依维柯车厢内放原油,依维柯车厢内铺着塑料布,原油就往塑料布口袋里放,放了大约1个小时,他们三个给我打电话说来人了,这时候我车后面上来了一辆车,我看事不好我开车就跑了回松原胜利小区内的旅店睡觉了,他们三个人去小龙家住的,第二天我去接的他们三个人。作案工具还是用以前打孔用的发电机、电焊机、电钻、尖锹。在拐脖店北侧碱地甸子上输油管线打孔盗油的经过:白色依维柯面包车被扣之后,应该是2014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四个人去找的管线,顺着一个油田单位找的管线,吴三哥确定的管线打孔的具体位置,位置在拐脖店北侧一个碱地甸子上,就是我们盗窃原油井场的北边,打孔附近有一条水沟,管线是小龙、吴三哥、陈宝挖的,我负责在外围放风,他们三个人把管线挖开后发现管线是玻璃钢的,我们按照在乾安县水管线打孔的方法打的孔,事先准备的卡子,把管线卡住,是他们三个人打的孔,具体怎么操作的我没在现场我不清楚,之后我们就在这个孔盗窃原油,原油用丝袋子装,装完之后用黑色奇瑞旗云轿车拉原油,一共干了一个多月,干了多少次我记不住了,后来因为含水太大我们就不干了,原油都让我们卖到大安了,在大安城南加油站称重,我去卖原油的时候介绍我自己叫大刚。事先我们准备的打孔工具,工具都是我花钱买的。打孔的工具都有管线卡子,阀门,尖锹,大铁锤,铁钎子。我开白捷达放风,陈宝开黑色奇瑞车装原油,原油用丝袋子装,每次盗窃十七、十八袋原油,每袋大约七、八十斤重。卖原油的价格每吨一千五、六百块钱。将原油卖大安了。卖原油的时候我负责收钱,之后我给他们分钱。我们平分,我得的钱让我花了。车牌照黑AFZ6**我使用了,具体使用时间记不住了,是别人借我用的,我就用了十多天。车牌照号吉JF09**白色捷达车在2014年1月至3月份期间,多次出现在大广高速211KM处,我除了上大安跑高速,其他地方高速我没去过。小龙被抓的当天晚上,吴三哥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的,我问吴三哥在哪,他说在干洗店那,吴三哥让我躲着点,我说咱俩都躲着点,之后我俩就经常打电话研究,我说这事办也办不了,上网了早晚是个事。3、被告人裴金龙的供述,其供述了第1、第2起事实经过,第3起事实其承认盗窃了4次,第4起事实其承认6月初打孔,在这个管线打孔偷原油偷了将近三个多月,大约能有30、40次左右。我在监狱服刑时认识的陈宝。我刑满释放后,2014年4月份我给陈宝打电话了,陈宝约我在松原市一个饭店见面,当时见面的有我、陈宝、大刚,吃饭的时候,陈宝和大刚说一起去偷点原油,我说行,我们吃完饭当天晚上就去拐脖店公路北边的一个油田井场偷原油了,当时偷原油的有我、陈宝、大刚、三哥、还有一个老头(我不知道叫啥名,家是黑龙江的),我负责在拐脖店公路北边的加油站附近望风,三哥和那个老头进井场偷原油,大刚开自己白色捷达溜道,陈宝开拉一辆灰色的伊兰特拉偷的原油,当天晚上就偷了一车,偷完之后大刚开着白色捷达车拉着我,跟着拉原油的伊兰特把偷的原油送到大安郊区一个收原油的点卖了,这次一共拉了20袋原油,原油是用绿色的丝袋子装的,用麻绳子系的口,每袋能有70、80斤左右,大刚去算的账,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这次我没得到钱,卖完原油我们就回松原市胜利小区里面的胜愿旅店睡觉去了。第二天,还是我、大刚、三哥、陈宝、老头去第一次偷原油的油田井场偷的原油,这次我还是在拐脖店公路北边的加油站望风,大刚开自己的白色捷达车溜道,三哥和老头在井场放原油装袋,陈宝开灰色伊兰特进井场拉原油,一共偷了一车,之后还是大刚开着白色捷达车拉着我,跟着陈宝开的拉原油的伊兰特将偷来的原油卖到大安郊区的一个收油点了,这次一共拉了20袋,原油是用绿色丝袋子装的,用麻绳子系的口,每袋能有70、80十斤左右,是大刚算的账,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这次我也没得到钱。第二次偷完原油隔了一天,还是我、大刚、三哥、陈宝、老头去第一次偷原油的油田井场偷的原油,这次我还是在拐脖店公路北边的加油站望风,大刚开自己的白色捷达车溜道,三哥和老头在井场放原油装袋,陈宝开灰色伊兰特进井场拉原油,这次偷了一车,也是20袋原油,原油是用绿色丝袋子装的,用麻绳子系的口,每袋能有70、80斤左右。还是我、大刚、陈宝去大安郊区的收油点卖的原油,这次也是大刚算的账,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也没得到钱。第三次偷完原油的第二天晚上,还是我、大刚、三哥、陈宝、老头去第一次偷原油的油田井场偷的原油,我还是负责在拐脖店公路北边的加油站望风,大刚开自己的白色捷达车溜道,三哥和老头在井场放原油装袋,这次大刚将白色捷达停韩家店了,和陈宝一起开灰色伊兰特进井场拉原油,没过多久,大刚、陈宝、三哥和老头他们就从井场跑出来了,灰色伊兰特车扔井场,还有陈宝的两个手机也扔井场了,他们四个人跑出井场后叫了一辆出租车到拐脖店公路北边的加油站接我后到韩家店求的白色捷达车,在出租车上我问怎么了,他们说出事了,灰色伊兰特扔井场,陈宝逃跑的时候把手机也落井场了,之后大刚开白色捷达车拉着我、陈宝、三哥、老头回胜愿旅店睡觉了。望风就是看着有没有警察来,要是有警察来就通知里面井场偷原油的人跑。溜道的意思就是开车在公路上溜,看见有警车就告诉井场偷原油的人小心点。这几次偷原油都是大刚组织的。在我们第四次偷原油被公安机关发现逃跑后,我、陈宝、大刚、三哥、大刚领的打孔的那个男的去我们之前在海字村东南树林带附近打孔没打成的管线上接着打孔,这次管线也是我、三哥。陈宝挖的,挖了1米多深的坑,还是在之前管线打孔的位置打的孔,大刚领的那个男的在管线上焊了一个10公分长的白钢管,在白钢管的顶头位置安了一个阀门,再在白钢管上接出一根70公分长的白钢管,在接出去的白钢管顶头上安了一个阀门,用电钻在10公分长白钢管顶头的阀门上面往下打孔,钻头比10公分长,当钻头钻进管线,打孔成功后,钻头就留在管线上面接的10公分白钢管内了,孔打完之后大刚就开车将他领来的男子送走了。我把阀门打开后听见出气声音,还有一股臭的味道,我们三个人说这不是原油管线是天然气管线,我把阀门关了,我、三哥、陈宝用土将阀门埋上了。之后陈宝给大刚打电话说打孔的管线不是原油管线是天然气管线,大刚开白色捷达车到打孔现场把我、陈宝、三哥接回旅店了。我、陈宝、大刚、三哥在海字村东面大甸子上树林带内打了一个玻璃钢的水井之后,我们休息了几天,也是大刚提议的还得继续找管线打孔偷油,也是我领着大刚去找的管线,我们四个人一起去找的管线,在海字村西南方向的一个树林带旁边的土沟内找到了一个管线,我、陈宝、三哥挖的管线,挖了一米多深的坑,工具是陈宝开白色依维柯面包车拉去的,大刚和第一次在海字村东南树林带附近天然气管线打孔的那个男的一起来的,这次的管线是铁的,我将管线上的黄色保护膜割开,大刚领的那个男的将实现准备好的10公分长的白钢管焊在管线上,在白钢管的顶头位置安了一个阀门,再在白钢管上接出一根70公分长的白钢管,在接出去的白钢管顶头上安了一个阀门,用电钻在10公分长白钢管顶头的阀门上面往下打孔,钻头比10公分长,当钻头钻进管线,打孔成功后,钻头就留在管线上面接的10公分白钢管内了,打完孔之后那个男的就让大刚开白色捷达车送走了。当天没有放原油,我们四个人就回胜愿旅店睡觉了,第二天晚上黑天的时候,大刚开白色捷达车拉着我、三哥,陈宝开依维柯面包车去的打孔现场放的原油,陈宝开的阀门,往依维柯后车厢内铺好的塑料布上面放原油,放了50分钟左右,没等放完原油那,警察就来了,我们四个人就跑了,大刚开白色捷达车跑的,我、三哥、陈宝从玉米地跑回海字村我爷爷裴洪忠家,当天晚上我们三个人在我爷爷家住的。第二天大刚开白色捷达车到我爷爷家附近的甸子上将我们三个人接回松原市旅店了。2014年6月初,大刚又开始张罗说去找个管线打孔偷原油,这次是大刚、陈宝、三哥去找的管线,找了两三天,在拐脖店公路北边偷原油的井场西北方向的一个碱地大甸子上找到了一个原油管线,陈宝开黑色旗云拉着我和三哥和打孔工具去的管线打孔现场,陈宝开车,三哥坐副驾驶,我蹲在没有座椅的后排,大刚开自己的白色捷达车负责在附近的道上溜道,我、陈宝、三哥把管线挖开的,看管线是玻璃钢的,因为没有玻璃钢管线的打孔工具,我们三哥人将土回填后就开车回去了,第二天大刚按照第二次玻璃钢管线打孔所需要的工具做的卡子阀门,做完卡子阀门的当天晚上,陈宝开着旗云拉着我、三哥去的管线打孔现场,把管线回填的土挖开之后,玻璃钢管线上面的一层黄色保护膜是我割开的,三哥将实现准备好的卡子阀门卡在管线上,陈宝扶着铁钳子,三哥用大锤将铁钳子砸进管线打的孔,孔打好后,我们三个人将土回填后就漏一个阀门,陈宝开旗云拉着我和三哥就回松原胜愿旅店睡觉了,陈宝开自己的白色捷达车回来的,第二天,陈宝开旗云拉着我和三哥去管线打孔开阀门放原油,在阀门上接了一个带弯头的二寸铁管子,通过铁管子往丝袋子里面放原油,在用麻绳子系口。我、陈宝、三哥进现场放原油,我和陈宝负责把原油装袋,三哥负责用麻绳系口,大刚开白色捷达车负责在附近的公路上溜道。我们在这个管线打孔偷原油偷了将近三个多月。天不下雨,能进入现场就干,大约能有30、40次左右。这个管线的孔打完后,大刚就买了四部三星直板按键手机,和几个外地的手机卡,大刚给我、陈宝、三哥一人一部手机和手机卡,说以后偷原油是就使用他发给我们的手机和手机号联系。我们在管线打孔盗油、井场盗油过程中大刚给我们每人发了一部手机,我使用了三、四个手机号。2014年4月份在井场盗窃原油到灰色伊兰特轿车被扣后,当时我使用的是1375678****,这个手机号是我弟弟裴金鹏的手机号,我接来用的。1384380****这个手机号是陈宝的。1834383****这个手机号是三哥的。1834837****这个手机号是大刚的。1571966****这个手机号是我使用的手机号。1571966****这个手机号是三哥的。1571966****这个手机号是陈宝的。我还使用过一个1844416****的手机号。在我们四个人在拐脖店公路北边大甸子上管线打孔偷油不干之后开始使用的,应该是2014年9、10月份的时候开始使的。1571966****手机号为李相奇使用。每次盗窃完原油都是陈宝或吴殿有给李相奇打电话。4、被告人吴殿有的供述,吴殿有在检察环节供述了第1、第2、第3起犯罪事实,每次装完油都是由其给李相奇打电话。其当庭供述承认参与了第4起盗窃原油,但记不清盗窃多少次了。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相奇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34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05542.64元,数额巨大;未遂2次,涉案价值人民币7537.64元;被告人陈宝、裴金龙、吴殿有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2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33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01820.98元,数额巨大;未遂1次,涉案价值人民币4395.3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相奇、陈宝、裴金龙、吴殿有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宝、裴金龙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裴金龙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相奇、陈宝、吴殿有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对其供述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殿有当庭供述参与了第4起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金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相奇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陈宝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裴金龙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被告人吴殿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扣押在案的轿车一辆(北京现代)、手机八部及电话卡五张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李相奇、陈宝、裴金龙、吴殿有违法所得人民币101820.98元及李相奇违法所得人民币3721.66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人裴金龙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改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裴金龙、原审被告人李相奇、陈宝、吴殿有犯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事实认定正确,判决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经过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裴金龙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裴金龙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上诉人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所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凤双审判员 丛 峰审判员 包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