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金梁与代遵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梁,代遵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883号原告张金梁,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代遵霞,女,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张金梁诉被告代遵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令权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金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遵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代遵霞和孟令权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建房在原告处赊购赊购水泥共计25633元,中途付款15000元,下欠10633元,孟令权因病去世。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633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代遵霞和孟令权系夫妻关系,孟令权又名大秋。2015年至2016年年间被告丈夫孟令权在原告处赊购水泥共计25633元,每一笔货款孟令权都在原告书写的记账单上签字,2016年5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0633元,孟令权并向原告书写债权凭证一份,载明“2016年5月23号,共计水泥款贰万伍仟陆佰叁拾叁元(25633),共付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下欠壹万零陆佰叁拾叁元(10633元),大秋。”此后,原告多次找孟令权追要,孟令权未清偿,后孟令权因病去世。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相关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代遵霞及其丈夫孟令权在原告处赊购水泥,孟令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孟令权因病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孟令权与被告代遵霞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用于家庭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代遵霞清偿货款10633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遵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梁货款106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代遵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