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更与正阳县袁寨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更,正阳县袁寨乡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15号原告张更,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袁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浩,任该乡政府乡长。原告张更诉被告正阳县袁寨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佳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更诉称,2016年8月份,被告正阳县袁寨乡人民政府没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强行组织施工建高压线铁塔(N91铁塔),被告组织施工的工程是驻马店平舆至台天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袁寨乡段),其塔基是永久占地。被告在不和原告协商用地赔偿的情况下,就直接给农户发一张加盖正阳县袁寨乡人民政府印章的塔基永久占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其中给原告一次性补偿2795元。原告不同意就和妻子上前阻止被告方事故,遭到其组织人员的殴打,导致原告和其妻子受伤。现被告已将N91铁塔建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侵占原告耕地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2、要求被告撤除建筑在原告耕地的91号铁塔并将耕地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原告承包的耕地系被征收用于驻马店正阳220千伏台天变扩建输变电工程,该工程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5年第一批电网项目,该项目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上报,河南省政府部门批复核准同意。原告承包土地被征收,系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该行为属行政行为而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