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小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玲,曾用名冯小娇,外号“娇娇”,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现住蓝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字[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军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2月至2014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张小玲伙同蔡时文、李旺、黄丽娟(均已判刑)、肖正雄(另案处理)等人在蓝山县大桥乡乔市村租用唐国生的住房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进行牟利,赌场由张小玲负责账务管理,李某负责管钱,并聘请陈兵全抽水。赌场内每天参赌人员达十多余人,被告人张小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五万余元,并按照所占股份分红获利。其中,张小玲非法获利10000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张小玲在蓝山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小玲于2016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玲在庭审中对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并有被告人张小玲的供述;同案人蔡某、李某、黄某、肖某2的供述;证人唐某、雷某1、肖某1、雷某2的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小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小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系自首,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被告人张小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小玲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